新華社南京2月29日電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2月27日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獵犯罪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江蘇省宜興市全境范圍內禁止使用包括獵夾等手段進行非法狩獵。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多次至宜興市西渚鎮西渚村、篁里村,通過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狩獵黃鼬、松鼠等野生動物并販賣。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王某被抓獲,歸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民警在其家中查獲已死亡的黃鼬10只、赤腹松鼠5只。
根據江蘇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相關改革方案,宜興市境內的環境資源一審案件屬于太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跨區域集中管轄范圍,故檢察機關依法向姑蘇區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專家輔助人、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博士楊國棟認為,野生黃鼬和赤腹松鼠可能攜帶病毒及寄生蟲,這些病毒不排除有人畜共患病的潛在風險,而獵捕、運輸、加工、食用等行為易引發傳染病等疫情。此外,非法狩獵野生動物行為還將影響生態系統穩定與平衡,可能導致瀕危物種的特有遺傳信息永久丟失且不可修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獵夾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被告人王某所獵捕的動物均已死亡,對被告人王某酌情從重處罰。考慮到被告人無前科劣跡,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