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大常委會3月2日發布公告,對《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二十七條。
根據《草案征求意見稿》,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四類:一是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二是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三是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四是國家、省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人工繁育、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經營、運輸、貯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酒樓、餐館、飯堂等餐飲經營者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草案征求意見稿》擬定相應罰則,對在酒樓、餐館、飯堂等經營場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若食用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對食用人每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若食用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對食用人每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若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飼養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到,在商品交易市場或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以食用為目的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視是否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別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為以食用為目的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提供場所、倉儲、中介等服務的行為也被禁止。違者擬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告稱,《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規定(草案)》擬于2020年3月中旬進行審議,征求意見期限截至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