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10月31日訊(記者魏婧)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10月30日至11月4日在京召開,會議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十)草案。草案擬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侮辱國旗、國徽罪的規定中增加一款,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草案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017年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在國歌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
國歌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為依法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懲治侮辱國旗、國徽的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明確了刑事責任。因此,在國歌法通過后,有必要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作以相應補充,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