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2月23日訊(記者吳佳潼)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北京舉行,會議繼續審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
草案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有的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不宜向患者說明”是否包括“不能向患者說明”的情形不清楚,在實踐中常常引發爭議,應當予以明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在患者昏迷或者由于生理、精神狀態無法作出有效判斷時,屬于“不能”向患者說明的情形。據此,建議將規定中的“不宜向患者說明”修改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