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2月23日訊(記者吳佳潼)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北京舉行,會議繼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草案)》。
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的一些表述,如“占用耕地建房”“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等,具體含義、標準、范圍不夠清楚,可操作性不強,影響稅法的權威性,建議完善。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是將草案第二條中的“占用耕地建房”,修改為“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并對草案第十二條中的占用其他農用地建房也作相應修改;
二是將草案第五條“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適用稅額的規定,修改為“在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適用稅額;
三是將草案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免稅的規定,修改為“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免征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