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8月22日訊 (記者 郭澤涵)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
草案增加規定,因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
草案擴大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并明確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