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2月23日訊(記者 董小迪)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3日—28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對證券法修訂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
草案增加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草案還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
草案明確,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多數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